2020年共和县社会救助脱贫攻


热点资讯 2020-09-26 11:46:36 热点资讯
[摘要]-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以下是我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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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以下是我能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县民政局2020年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巩固提升行动方案,以供大家参考!

  县民政局2020年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全县民政系统2020年脱贫攻坚兜底保障

  巩固提升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夯实脱贫攻坚基础,全面排查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充分发挥好民政部门在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扶贫工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和论述精神,学习贯彻全国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动员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目标,坚决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对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造成的冲击和影响,尽锐出战,整合资源,狠抓落实,确保符合条件贫困人口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完成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各项任务。

  二、目标任务

  2020年民政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的重点任务是围绕全县186户550人未脱贫户、253户869人边缘户和309户1004人脱贫监测户(简称三类户),450名农村留守儿童、383名农村困境儿童、158名农村留守妇女、276名农村留守老人以及1618户6235人“十三五”县内劳务移民户、低保户、残疾户、重病患者等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年内实现稳定脱贫的目标,进一步查漏补缺、主动发现,及时将符合低保、特困供养、孤儿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临时救助、高龄补贴等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到相应的保障范围,把各项涉及兜底政策落实到位,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精准保障。

  三、工作重点

  (一)扎实开展民政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各乡镇要紧盯“三类户”扎实开展各项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排查,要将“三类户”的信息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民政兜底保障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并以比对结果分类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全面掌握“三类户”家庭基本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兑现保障政策。对确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三类户”家庭要逐户建立详实台账,依据政策注明未纳入保障原因,并及时反馈县扶贫办。对已纳入民政兜底保障的“三类户”,全面排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兜底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股室:低保中心、临时救助中心、社会福利室、养老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

  (二)扎实抓好已脱贫户家庭基本情况核查。各乡镇要对所有现保障对象、未享受低保已脱贫建档立卡人口、近一年来退出农村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批准的家庭进行逐户排查,做到户户见面,按政策按程序确定低保对象和保障待遇。强化低保口径收入与扶贫口径收入有效衔接,确保两个口径收入数据符合政策逻辑。对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突发重大事故、因病因学开支大等情况,导致该家庭没有实现稳定脱贫,有可能返贫的,要逐户逐人进行排摸,属于低保户的要进行扩面,非低保户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户均保障不少于2人。对一般户也要掌握他们的实际困难和存在问题,通过临时救助等渠道帮助其解决临时性、突发性困难。

  责任股室:低保中心、临时救助中心、社会福利室、养老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

  (三)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高度重视社会救助领域风险预防,扎实抓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持续强化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高龄、残疾等民政保障对象的复核工作,盯紧低保审核审批的关键环节,加大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的监督力度,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做好困难群众留言来信的回复与处置工作,将群众监督举报和明查暗访、核对系统信息核查相结合,肃清民生领域的不正之风,切实防范“漏保”“脱保”风险,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防社会救助领域冲击道德底线的事件的发生,切实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责任股室:低保中心、临时救助中心、社会福利室、养老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

  (四)健全和完善数字民政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数据库。结合“四查四补”入户排查,进一步完善全县常住居民家庭基础信息采集数据库,升级改造彭阳县数字民政业务平台,实现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全覆盖,精准实施社会救助。建立定期联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局属相关救助职能岗位要加强与扶贫部门的工作对接和政策衔接,及时将农村低保、特困、高龄、孤儿、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社会救助信息与扶贫部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进行比对,掌握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民政社会救助信息情况,依据比对结果逐户核实,及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同时,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导入彭阳县数字民政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对贫困人口的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减少工作量,提高准确率。

  责任股室:低保中心、信息核对中心、社会福利室、养老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

  (五)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倾斜政策。对已脱贫的人口,要做到“脱贫不脱政策”。落实“单人户”施保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落实贫困家庭特殊刚性支出核算抵扣政策。对贫困家庭成员因残疾、患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以及实现就业创业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自我提升支出等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扣减。落实低保渐退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产业帮扶等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县低保标准的,分别给予6个月、12个月的救助渐退期,确保无返贫的再按程序将其退出保障范围。

  责任股室:低保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

  (六)全面落实低保分类施保政策。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分类施保的政策要求,根据低保家庭的致贫原因、困难程度,结合低保对象的劳动能力、自救能力,合理确定分类施保的范围和标准,突出保障重点,认真核定保障类别,把真正困难的家庭列为重点保障对象,予以保障。从2020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提高到600元(A类保障标准600元/人·月,B类保障标准480元/人·月,C类保障标准36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4560元(A类保障标准380元/人·月,B类保障标准310元/人·月,C类保障标准230元/人·月)。对农村低保兜底家庭中的所有成员补差标准全部提高到B类及以上。对建档立卡低保贫困户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一个类别保障,使重度残疾人和大病患者享受农村低保A类补差,未成年人、大学生、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不低于农村低保B类补差,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在现补差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

  责任股室:低保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

  (七)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结合开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同步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新申请对象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等工作,及时兑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用。将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由不低于728元/月调整到不低于780元/月,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由不低于4940元/年调整到不低于5928元/年。全面建立定期探访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状况,详细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和集中供养意愿,对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各乡镇要明确委托照料人,重新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照料服务责任,按时兑现照料护理费用,确保其“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同时按照“一人一档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档案,做到归档及时、资料完整、管理规范。全面提升特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能力,积极组织动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

  责任股室:养老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

  (八)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各乡镇要加强与留守儿童家庭和监护人的沟通,及时掌握留守困境儿童动态。通过宣传动员、入户走访、摸底排查、逐一建档等方式,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将全县450名农村留守儿童、383名困境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解决好留守困境儿童无人监护、生活无着落、患重大疾病、残疾等现实问题,切实兜牢留守困境儿童人身安全底线。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津贴,2020年全县儿童福利机构内孤弃儿童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49元提高到1249元。社会散居孤儿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737元提高到937元。已享受我区孤儿养育津贴,但不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531元。各乡镇要对全县初步统计的276名农村留守老人和158名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身心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精准界定、精准识别,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做到关爱一个、帮扶一个、脱贫一个。

  责任股室:社会福利室、养老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

  (九)强化临时救助工作。认真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精神,持续加强临时救助的支撑作用,全面受理贫困家庭提出的救助申请,落实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及时救助应急突发困难家庭,按照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个人分类分档救助,人均救助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2倍、3倍和1.5倍进行,即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个人,人均救助标准分别由不低于1120元、1680元和84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1800元和900元。健全主动发现、快速响应、个案会商等救急难工作机制,有效保障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有效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责任股室:临时救助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

  (十)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各乡镇要全面落实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健全落实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两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一户一排查,一户也不能漏,把符合条件的残疾对象全部按规定程序纳入补贴范围,对不再符合继续享受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予以清退,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股室:社会福利室

  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

  (十一)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大力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鼓励社会组织通过一对一、一对多等方式,与贫困村、贫困户开展结对帮扶,深入推进精准对接,将社会组织及其会员单位的资金、技术、人才等优势与贫困村土地、劳动力、特色资源等有机结合起来,激励社会组织运用自身优势开展扶贫助贫活动。积极引导慈善、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脱贫攻坚,指导慈善、社工和志愿服务项目向贫困村倾斜,引导慈善组织结对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助力解决贫困群众住房、医疗、教育等问题。大力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推广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年内实现注册志愿者3.3万人以上,注册志愿者达到户籍人口的13%以上标准,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

  责任股室:社会组织管理室、志愿服务室、慈善总会

  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

  (十二)推动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要做好民政云、政务云、儿童、残疾等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民政局各股室要与各乡镇民政经办人员紧密配合,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全面实现各类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数据统计等业务网上办理,发挥好信息系统在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救助业务规范、高效开展。按照“逢进必核”开展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特别是加强对新进入和已经在保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深化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

  责任股室:低保中心、临时救助中心、社会福利室、养老服务中心、信息核对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

  (十三)切实做好疫情期间兜底保障工作。疫情防控期间,要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和社会福利补贴,重点解决好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以及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对受疫情影响致贫返贫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落实社会救助政策。要认真梳理疫情期间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做好救助工作,开通“绿色通道”,采取“先行救助、后补手续”方式及时施救。妥善照顾由被隔离收治人员负责监护或照料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所在社区(村)要及时上门探视和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对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责任股室:低保中心、临时救助中心、社会福利室、养老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确保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上来,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民政助理员,要在民政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中认真履行第一责任、直接责任、具体责任人的职责。建立责任清单,对照《方案》要求,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工作举措,逐村逐户逐人逐项对账销号。

  (二)加强检查督查。局党组成员要按照包片联系乡镇定期不定期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检查指导,重点帮助乡镇解决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确保压力传导到位,业务指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采取通报批评、工作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措施精准、作风扎实、管理规范。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特别是民政“两微一端”,大力宣传民政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总结先进经验,挖掘正面典型,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民政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在全社会凝聚起脱贫攻坚的强大正能量。做好涉贫舆情的引导和处置工作,防止恶意炒作,干扰脱贫攻坚大局。大力培育和弘扬新时代彭阳精神,在民政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中努力营造尽锐出战、争创一流业绩的良好氛围。

  县民政局2020年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柳林县民政局2020年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各乡(镇)民政办、局各股室:

  脱贫攻坚开展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市民政部门的正确指导下,我县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深入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狠抓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兜底保障取得重大进展。2020年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持续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效成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承担着兜底保障的重要职责,要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巩固提升工作,让脱贫成效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检验。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保持政策稳定,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一)持续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按照《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7〕 109号)、《吕梁市民政局印发吕梁市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助力脱贫攻坚的工作措施的通知》(吕民发〔2018〕31号)、《吕梁市民政局、吕梁市财政局、吕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吕民发〔2018〕82号)等文件精神,继续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衔接,持续畅通双向进入通道,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结合物价变动,适时启动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为困难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利益。开展脱贫人口“回头看”,高度重视返贫风险防范,配合扶贫部门建立返贫监测预警机制,不断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动态管理。重点聚焦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已脱贫对象中的因病、因灾、因残导致的返贫对象,充分用好村(居)委社会救助家访和月报制度,准确掌握其家庭生活和经济状况,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特别是瞄准老年人、未成年人、各类残疾人、重病患者四类对象发力,切实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二)持续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照《吕梁市民政局、吕梁市财政局、吕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吕民发(2018〕82号)要求,认真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救助工作。强化扶贫期内低保渐退政策的落实,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在6个月内实行低保渐退,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落实城乡低保最低补差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凡人均月补差低于70元的,按最低70元给予救助。落实低保分类救助制度,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不低于10%的分类救助金。

  (三)持续发挥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和《吕梁市民政局、吕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吕民发〔2019〕8号)精神,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助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 一是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积极运用“先行救助”方式、优化审批程序、建立健全乡级临时备用金制度,及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强化“两不愁”兜底保障。二是切实加强临时救助与扶贫政策的衔接,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等造成家庭支出较大和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要通过临时救助及时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增强对解决“三保障”问题的支持作用。三是对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要加强日常走访,主动发现其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防止其陷入贫困;特别是对返贫人口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

  (四)持续强化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随着社会救助制度的深入推进,支出型贫困问题逐渐凸显。因此要高度重视“支出型贫困”问题,探索完善操作性强、可量化的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标准和办法,结合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的刚性支出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晋民发〔2017〕60号)和《吕梁市民政局印发吕梁市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助力脱贫攻坚的工作措施的通知》(吕民发〔2018〕31号)中建立健全“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重点关注重病患者,在《柳林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柳政发〔2015〕3号)规定的基础上,将患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纳入单独申请低保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重大疾病的病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困难的鉴定以是否影响其基本生活为重点,对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保障范围。

  二、聚焦群众关切,夯实兜底保障脱贫基础

  (一)持续加大对深度贫困乡村的支持力度。按照《吕梁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民政领域攻坚深度贫困的实施意见》(吕民发〔2018〕74号)等有关精神,继续加大对深度贫困乡村的资金政策倾斜力度,优先考虑深度贫困乡村的重点发展任务、重大工程项目、重要改革试点;主动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对深度贫困乡村在养老服务设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城乡社区建设等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给予优先;要持续提升深度贫困乡村的自我发展能力,增强内生动力,切实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

  (二)持续做好上级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巡视,国考、省考、审计、纪检发现了不少问题。各乡(镇)民政办、局各股室应高度重视,要逐条逐项对照梳理问题,制定问题、责任、举措清单,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跟踪落实问效,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形成举措,进一步填补社会救助工作中的漏洞和短板,切实提升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三)持续发挥社会救助信息化在推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的有力作用。新的低保信息系统已经上线,局低保中心和各乡(镇)民政办要强化低保信息系统的应用,逐步实现运用低保信息系统办理各类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数据统计等业务,实现低保信息系统、财务台账和业务台账数据线上、线下保持一致,发挥好系统在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和辅助兜底保障决策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救助业务规范、高效开展。按照“全域、全网、全量”和“逢进必核”开展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特别是加强对新进入和已经在保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积极配合扶贫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核对,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深化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工作衔接。进-步加强核对工作文书规范管理,强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授权书的规范使用和统计报表的及时报送。加强档案的安全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核对工作规范管理和应用水平,提升精准服务脱贫坚工作水平。

  (四)持续强化社会救助领域风险防控。高度重视社会救助风险预防,扎实抓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密切关注群众留言来信,妥善做好舆情处置,切实化解民生领域重大风险。重点围绕“贫困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重点对象“漏保”“脱保”,回应群众信访举报不够规范、农村低保资金监管等内容,持续强化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复核工作,盯紧低保审核审批的关键环节,加大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的监督力度,向困难群众公开监督举报咨询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做好困难群众留言来信的回复与处置工作,将群众监督举报和明查暗访、核对系统信息核查相结合,肃清民生领域的不正之风,切实防范“漏保”“脱保”风险,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防社会救助领域冲击道德底线的事件的发生,切实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提升工作

  (一)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继续加强同扶贫、财政、发改、人社、残联、医保、卫健委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好社会保障扶贫领导组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统筹作用。建立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的工作衔接机制,与扶贫部门每季度会商交流一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变化情况;与财政部门定期交流困难群众资金下拨及使用情况;与残联部门定期交流残疾人中低保对象的人口变化情况,做好农村低保对象与困难残疾人的救助衔接;与医保部门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和医疗保障工作的衔接;与发改部门做好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衔接,及时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并进一步在扶贫巩固项目上做好衔接,强化脱贫能力提升;持续与人社、医保、残联、卫健等部门在社会保障扶贫工作上加强衔接,充分凝聚制度、项目、资金帮扶合力,为巩固提升脱贫成效提供坚强保障。

  (二)坚决扛起主体责任。要把做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当成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履行民政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脱贫攻坚责任,坚持问题导向,要围绕巡视、国考、省考、审计、纪检发现的问题,瞄准短板弱项、狠抓整改落实,切实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效。

  (三)完善监督落实问效。脱贫攻坚越到后面,越要保持干劲,在“基层减负年”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法,落实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回头看”工作,及时掌握兜底保障动态情况,抓好跟踪落实问效,严格执行好“四个不摘”,确保脱贫攻坚巩固提升有成效。

  (四)持续营造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作的指导,充分挖掘脱贫攻坚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好做法、好经验,强化对标一流、 总结推广,选一批巩固提升效果明显、兜底保障措施得当、操作性强、具有推广意义的典型示范,进一步强化正面宣传,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县民政局2020年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2020年共和县社会救助脱贫攻

  坚兜底保障行动实施方案

  2020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收官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作用,助力全县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收官之战,根据省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局《青海省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与脱贫攻坚工作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供养等救助制度的兜底保障作用,切实解决好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的实际困难,实现应保尽保、及时纳保,防止因灾、因病、因事致贫返贫。深入推进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工作,落实关爱服务措施,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助力脱贫攻坚圆满收官,为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完善各项救助政策

  一要严格落实提标政策,持续增强兜底保障能力。要认真落实城市低保标准633元/月、农村低保标准4800元/年、特困供养对象生活标准960元/月、失能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340元/月、510元/月、850元/月的规定,按月足额发放到位。

  二要优化救助程序,精准发力施救。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进一步规范救助流程,明确县乡审核、审批主体责任,强化救助时效,切实提升政府救助的精准性。要发挥好“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优势,积极对接住建、教育、工会等部门,对申请经济适用房、教育等救助家庭进行核对,打通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救助核对体系。同时,要结合“六个一”活动,进一步优化救助程序,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解决贫困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提高助力脱贫攻坚保障能力。

  (二)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一要密切关注未脱贫和返贫致贫风险高等人口基本生活状况。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定期开展信息比对,掌握未脱贫人口和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以及建档立卡边缘人口中,尚未纳入农村低保、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人员的相关信息,分析返贫致贫风险,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二要密切关注低收入困难人群基本生活状况。建立社会救助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为基础,汇聚残疾人帮扶、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人员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存在影响基本生活的风险,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

  三要密切关注潜在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状况。在对低保等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时,分析研判申请人员困难状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人员或家庭,作为潜在救助对象予以重点关注。县民政局、县扶贫局要指导乡镇、村(居)委会根据监测预警情况,结合主动发现机制,有针对性开展摸排核查,逐户逐人掌握兜底保障对象情况,县民政局要根据兜底保障对象情况给予相应救助或转介相关部门;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贫困人口,由县扶贫局协调落实其他帮扶措施。

  四要密切关注和充分研判疫情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打工、就业和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及时纳入救助和保障范围。

  (三)落实落细救助兜底政策

  一要强化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及时把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中符合低保政策的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促进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积极就业,防止养懒人。

  二要全面落实特困供养兜底保障。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优先为有集中供养意愿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增强特困供养机构兜底功能,加快推进共和县敬老院能力提升项目,设置和改造护理性床位,提高收住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服务能力。

  三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作用。简化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及时拨付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提升救助时效性。加强临时救助和低保政策衔接,对返贫人口和新增贫困人口,可视情况先行给予临时救助,一段时间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四要做好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社会救助工作。要全面排查和掌握因疫情导致难以就业,收入减少等生活困难家庭情况,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人员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

  (四)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

  一要结合开展各类困境儿童、留守儿童身份认定自查工作,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推动事实无人扶养儿童保障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保障工作的合力和良好氛围,健全完善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开展乡镇(社区)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培训;加强儿童福利领域信息化建设,动态更新各类儿童救助基本信息,全面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继续开展“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力脱贫攻坚。

  二要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完善生活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台账,做到应补尽补,借助“福康工程”“福彩助残助老健康行”和“肢体残疾患者手术康复与康复医疗救助”等项目,为贫困残疾人免费进行假肢装配和手术康复;探索开展居家服务、日间照料等社会化照护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流浪乞讨救助服务工作,将长期无法查明身份人员及时纳入特困供养范围。推动落实走失人员信息库和返乡人员信息台账制度,做好返乡人员救助帮扶工作。加大移风易俗宣传力度,引导困难地区、困难群众转变观念,营造助力脱贫攻坚良好环境。

  三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摸底排查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情况,加快形成信息完整、动态更新的农村“三留守”基础数据库。为开展精准关爱、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多措并举关爱帮扶特殊困难群体。要充分发挥民政、扶贫、社保、公安、妇联、残联、工会等部门救助制度优势,合力帮扶、关爱、救助农村“三留守”困难群体。要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帮扶行动,妥善解决特殊困难群体个案性困难。

  (五)扎实开展“三项活动”保障脱贫质量

  一要全面开展困难群体排查走访活动。县民政局、县扶贫开发局要强化工作衔接,全面开展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掌握全县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数、贫困人口中已纳入和未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人数等基本情况,重点核实建档立卡贫困户未纳入低保情况和原因。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在村委会的配合下,对辖区内贫困人口、新申请低保对象、现有农村低保对象、已脱贫建档立卡对象全面开展入户走访,认真了解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变化及子女情况等,重点掌握支出型贫困家庭、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认真排查是否出现“漏保”、“漏救”等情况,建立排查台账,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二要继续深入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活动。坚持“见底见效整改问题、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见人见事整治作风”的原则,突出整治违法腐败,违规错保等问题,大力整治低保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结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县乡两级职责定位,督促乡镇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强化主体责任,坚决落实低保公开公示、定期核查、近亲属备案等制度,着力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要认真组织开展社会救助领域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活动。各乡镇、县民政局、县扶贫开发局要根据省州县委、政府脱贫攻坚巩固提升部署安排,按照查漏洞、补短板、强弱项要求,全面摸清社会救助领域的行业扶贫底数,梳理问题清单,确定攻坚重点,细化解决措施,明确责任时间,充分发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的制度优势,建立防止返贫长效机制,解决好贫困群众实际困难,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4月5日前)。要研究制定共和县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并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责任领导、工作举措和落实标准,确保兜底保障行动落地见效。

  (二)监测摸底阶段(2020年4月-6月)。县民政局、县扶贫开发局要按照县委县政府总体部署要求,会同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排查走访、“补针点晴” 专项活动,指导乡镇、村(居)委会深入核查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监测发现的人员以及通过信息共享、日常走访发现的困难人员,及时掌握贫困家庭个案情况和兜底保障需求。

  (三)政策落实阶段(2020年7月-9月)。县民政局、县扶贫开发局要结合工作实际,按规定程序落实救助帮扶政策,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其他民政帮扶政策的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依规发放救助帮扶资金或提供救助帮扶服务。不符合民政救助帮扶政策的人员,扶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其他扶贫措施,确保贫困人口能够如期脱贫。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10月-12月)。县民政局、县扶贫开发局要会同各乡镇进一步查漏补缺,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及时解决发现的个案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扎实推进全县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行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和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成立共和县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民政、扶贫以及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县社会救助脱贫攻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韩福龙  副县长

  副组长: 巷青加   县民政局局长

       吴 斑  县扶贫开发局局长

  成 员: 刘静玲  县民政局副局长

      豆拉加   县民政局副局长

     董得财  县扶贫开发局副局长

       龚发成  县扶贫开发局副局长

        郭 蕾   县扶贫开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豆拉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严肃工作作风。各乡镇政府、县民政局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落实落细各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确保救助对象精准、因户施策精准、资金补助精准。要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前期治理成果,着力完善制度机制,严肃查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督指导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坚决纠正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畅通社会救助热线,防范“脱保”“漏保”, 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三)实行挂牌督战。县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实行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挂牌督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亲自挂帅,抽调县民政局、县扶贫开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巡回督战、重点督战、暗访督战、回头督战等多种形式,对全县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行动、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补针点睛”专项行动、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以及组织领导、安排部署、责任落实、问题整改、工作成效等进行全方位挂牌督战,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建立工作台账,认真反馈和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时推广宣传好经验、好做法,从严问责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落实不力等问题。要建立问题销号机制,整改一件销号一件,确保问题整改“清零”。各乡镇要在6月底、9月底、12月底向县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情况。县民政局要及时汇总整理行动开展情况,按时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成立督战检查工作组,具体任务分工和人员安排如下:

  第一组:

  组 长:巷青加

  副组长:龚发成

  成 员:公保才旦、更尕卓玛、桑杰措、完玛仁青

  地 区:倒淌河镇、江西沟镇、黑马河镇、石乃亥镇

  第二组:

  组 长:刘静玲

  副组长:董得财

  成 员:拉 果、朱文财、曾太卓玛、达 哇

  地 区:恰卜恰镇、沙珠玉乡、铁盖乡

  第三组:

  组 长:豆拉加

  副组长:郭 蕾

  成 员:李永学、道 吉、华 旦、桑杰尖措

  地 区:龙羊峡镇、塘格木镇、切吉乡、廿地乡

  本次督战分为5个阶段:4月1日至5日,组织动员部署,提出工作要求。4月6日至20日开展第一轮督战,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要求发现问题的乡镇及时整改。4月27日至6月22日,及时督促指导整改工作。7月6日至17日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掌握整改成效。8月1日至14日,各工作组总结督战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后上报县工作领导小组。

本文来源:https://www.cddlwy.com/content/155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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