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调研报告


话题作文 2020-12-01 15:17:57 话题作文
[摘要]  调研报告的写作者必须自觉以研究为目的,根据社会或工作的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我爱文学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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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研报告的写作者必须自觉以研究为目的,根据社会或工作的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我爱文学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人民法院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选择。

  人民法院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也逐年递增,新型案件、复杂案件也大有上升的趋势,这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而要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就必须加强法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着力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下半年计划召开全国法院第六次教育培训工作会议,要对近年来法院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对当前和今后一个事情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作出部署。为此我院开展了法院教育培训专题调研,现就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院的基本情况:

  本院实有在职行政编制人员95人(含工勤人员,不含挂职干部),其中男62人,女33人;汉族46人,哈族42人,维族3人,回族2人,满族1人,锡伯族1人;研究生学历2人,本科学历68人,大专学历21人,中专以下学历4人。具有法官资格47人,其中男35人,女12人;汉族23人,哈族19人,回族2人,维族2人,锡伯族1人;研究生学历2人,占法官总人数的4.26%;本科学历37人,占法官总人数的78.72%;大专学历8人,占法官总人数的17.02%。

  另本院还有财政自聘8人,临时工19人,共27人。27人中,男12人,女15人;汉族16人,哈族11人,本科学历8人,大专学历9人,中专以下学历10人。

  二、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现状:

  (一)、近年来本院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做法:

  1、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原则。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重要的是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坚持不懈地强化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正确处理政治思想教育和审判业务培训的关系,全面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坚持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培训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强化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突出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的培养,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坚持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正确认识干部培训、使用与工作的关系,把干部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和完善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晋升的制度。

  2、完善学习教育培训制度,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建设学习型法院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是积极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上级法院、党委组织的各类培训工作包括岗位培训、晋升等级资格培训、法官任职资格培训的同时抓好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续职培训、学历教育、专业技能培训和司法警察业务技能培训。二是抓好以院党组、中心学习小组、审委会、院党总支、各业务部门等四个层面教育培训工作不放松。院机关党支部组织党员每星期学习一次,中心学习小组和审委会每月学习一次,即12:1的学习规划。各业务部门每周学习四个小时,即40:4的学习规划。建立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为保证学习内容、时间、人员落到实处,我们坚持一查、二看、三督促,即查学习考勤,建立每个同志的学习时间记录,做为年底考核的依据之一。每月公布一次学习考勤,二看学习内容和学习记录,学习内容不符合要求和没有学习资料的坚决补课。三督促是,督促读书笔记按时保质完成,每季度督促检查一次。要求年均完成五千字以上,收看电教片督促是否撰写心得体会卡。

  3、主要措施:干部培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抓好培训工作不仅要在思想上重视培训工作更重要的是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干部培训渠道,丰富培训内容,全面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1)、把干部培训送出去。本院高度重视法官队伍的政治、业务的培训工作,积极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上级法院、党委组织的各类培训工作包括岗位培训、晋升等级资格培训、法官任职资格培训的同时抓好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续职培训、学历教育、专业技能培训和司法警察业务技能培训。另外,还主动与各友邻单位及兄弟法院、上级法院、内地法院之间采取参观学习、挂职锻炼等方式加大干部培训的力度拓宽干部培训的渠道。

  (2)、请老师专题授课。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适时邀请有经验的法官讲课解决我院法官在审判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难点。

  (3)、用党员干部身边的典型事例教育队伍。积极开展评先选优活动,对我院优秀法官、先进工作者的典型事迹和好的工作作风要进行大力的宣传和表彰。对普通干部身上的闪光处要及时进行表彰。在全院上下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

  (4)、对青年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关系到政法队伍能否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关系到政法机关能否正确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利。通过系统的教育培训,使近年来走上政法工作岗位的年轻人牢牢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者。

  (二)、近三年本院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1、2011年度-2013年度,本院院干警参加各类培训共101班次,214人参训,其中自治区以上组织的各类培训班56班、占各类培训总班次的55.45%,80人参训、占参训总人数的37.38%;参加自治州组织的各类培训班21班次、占各类培训总班次的20.79%,81人参训、占参训总人数的37.85%;参加县级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班24班次

  占各类培训总班次的23.76%,53人参训、占参训总人数的24.77%。

  自2011年度至今本院干警共8人通过司法考试,其中取得司法考试A证1人、C证5人、特C证2人。

  2、2012年度至今本院参加各类培训65班次,114人参加培训。其中参加“双语”法官培训1班次,2人参训;与内地援疆法院开展智力培训4班次,5名干警参加培训;本院自2012年至今组织人民陪审员培训3次,共96人参加培训。2014年度本院计划举办1次人民陪审员培训班、计划50人参训;业务知识培训班6次,计划每次30人,共180人参训;政工、纪检等综合培训3次,计划共30人参训。

  三、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重视业务工作,轻视思想政治工作的问题普遍存在。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干警把绝大多数精力都用在案件处理上,集中学习也受此客观因素的影响开展的少,干警自觉学习的精力和时间更加少,业务知识的学习也表现为用什么、找什么、学什么,使得政治业务理论学习不深入系统,在办案中表现出政治敏锐性不强,就案办案问题时有发性,并且个别情况下存在汇报不及时,说理讲法不到位的现象。

  (二)教育培训不贴近实际,理论性偏强,学习效果不好。目前进行的教育培训采取的大多是组织学习理论政策、领导讲话、法律法规,受教育者在集中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厌烦情绪,出现打瞌睡、开小差等情况,思想不能集中。在教育培训中,也采取了一些新的方法,如讲学、述学、网络教学以及研究式学习方法,但干警对此却表现出无兴趣,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也比较差。

  (三)没有形成健全的教育培训考核和保障机制。培训中,缺乏科学合理的的考核机制,年度考核以检查学习笔记的多少来认定学习效果,干警没有感受到教育培训考核的压力,学习不深入,仅仅是照本宣科、浅尝辄止,拿参加培训当休息,将培训变成了提高政治福利待遇和获取法官等级晋升的一道程序。另外,法院是全额预算拨款单位,教育培训经费主要依靠地主党委、政府以及上级

  法院的支持,经费短缺,法院开展集中开展教育培训时有心无力。

  (四)法院非编制内人员缺乏科学规范的教育培训。一是由于法院人员和编制有限,聘用了一部分人承担大量的书记员工作,但聘用人员的流动性和队伍的不稳定性造成了聘用制书记员教育培训难度大,新老人员在不断交替、更换中,大多数是以干代训,依靠法官和老书记员的具体指导逐步熟悉工作的,缺乏统一规范的岗前培训和平时教育培训。二是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滞后。人民陪审员由于来自不同单位机构,有的是退休职工,因此进行统一系统的教育培训不容易安排,在案件审理中,有的陪审员陪而不审、只点头不说话,合议案件时不充分发表意见,使陪审成了形式,陪审员成了摆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不能仅仅依靠基层法院而是需要自上而下、有统一和规范的培训管理模式。

  四、对法院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几点建议

  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是保障法官提高审判质量和个人素质的重要途径,因此,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丰富教育培训内容是今后法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方向,今后需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努力。

  (一)在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基层上,增强政工、纪检等综合口子的培训力度。政工部门、担负着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指导、检查、督促法院内部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领导指示,管理全院干警,总结、宣传、推广法院工作经验,负责法官干警的各种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工资福利、公务员招录等工作;政工工作涉及到每一位法官干警的切身利益,能否充分发挥其服务保障作用,对于法院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警队伍,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十分至关重要。

  (二)丰富教育培训内容。进一步丰富干警的思想道德、文化素养教育培训,致力提高广大干警的人格、气质修养。在教育培训中,一方面,进行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的培训,帮助干警培养科学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对文学、艺术、历史、哲学等知识的学习,陶冶情操,提高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促进人文精神的养成。进一步丰富对干警的业务教育培训。

  (三)切实加强教育培训的基本保障。多年的实践证明,教育培训能否有效、顺利开展,领导重视和机制、经费保障是决定性因素。积极组织他们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和各种考察学习,定期组织干警外出学习培训、交流,使其丰富阅历、增长才智,创新思路,积淀更加丰富的法学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参加提高学历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干警,给予一定的复习时间和参加考试的时间,并予报销部分学习费用;上级法院举办的法官培训学习及其他专业知识培训,应免交培训费和教材费用,以充分调动法官学习的积极性,同时也减轻基层法院及法官个人的经济负担。

  人民法院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调研报告

  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处理案件;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专业思维的法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因此,只有经历专业化的教育培训,才能使那些将要成为法官的人学到在普通法律教育中学不到的、而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所必备的东西,从一个普通的“法律人”达到专业化法官的水平;同时,也使那些已经成为法官的人自身的专业素质不断得到丰富和提高,保证其在司法裁判活动中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

  由此可见,专业化的教育培训对于提高法官素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构建法官专业化教育培训体系是推进法官教育培训规范化发展的必然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33条规定 :“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大力加强对法官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实现以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这无疑为我们今后如何构建专业化法官教育培训体系提供了理论导向。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颁布实施,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对法官应当进行有计划的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标志着法官培训进入了全新阶段。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2001年—2005年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法官培训条例》,2006年3月又修订了《法官培训条例》。目前,《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正在实施之中,而2010年是该培训规划进行的最后一年。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希望通过进一步探讨在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下如何更好地构建法官专业化教育培训体系,来共同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课题组为使调研成果既有扎实的实践依据,又有一定的前瞻性、指导性,在调研方法上采取问卷调查与走访面谈相结合的方法。第一,成立课题组。由市中院政治部主任杨娜玲担任课题组组长,课题组成员由政治部的同志担任。第二,收集相关政策依据及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通过利用图书馆和互联网等咨讯手段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特别是对区内外法院在建立和完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方面的经验和学术界对解决法官教育培训问题的相关建议、意见等进行收集整理和研究,使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本身形成共识。第三,对柳州市中级法院所辖十个县(区)法院以及对中院的法官发放问卷调查,也与部分法官进行了面对面交谈,了解中院本身及十个县(区)法院法官教育培训的具体情况,重点了解各法院法官教育培训的现状、方法,教育培训的实践效果,教育培训的问题及其建议。据统计,共发放问卷调查600份,回收549份,形成统计表11份、汇总表1份。最后,课题组对调查所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梳理归纳,在深入研究、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我市法院法官队伍的基本情况

  此次参与问卷调查的法官有549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100%。通过对法官年龄、政治级别、文化结构、法官等级等进行详实的统计,从数据、图表中,我们能大致了解近年来我市法官队伍建设的基础框架,为深入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法官年龄结构:26-30岁 12 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2.19 %;31-35岁 45 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8.19 %;36-40岁 87 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15.85 %;41-45岁 131 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23.86 %;46-50岁 136 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24.77 %;51-55岁 101 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18.4 %;56岁以上 37 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6.74 %。(请见图表1)

  2、法官政治级别:处级干部 36 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6.56 %;正科级干部 287 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52.78 %;副科级干部 168 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30.6 %,科级及以下干部 58 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10.56 %。(请见图表2)

  3、法官文化结构:研究生学历 98 名,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17.85 %;大学学历 331 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60.29 %;大专学历 115 人,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20.95 %,大专以下学历 5 人,占法官队伍人数 0.91 %。(请见图表3)

  4、法官等级:一级高等法官 2 名,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0.36 %;三级高等法官 21 名,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3.83 %;四级高等法官 248 名,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45.17 %;一级法官 111 名,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20.22 %;二级法官 113 名,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20.58 %;三级法官 30 名,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5.64 %;四级法官 15 名,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2.73 %;五级法官 9 名,占法官队伍人数的 1.64 %。(请见图表4)

  二、我市法院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成效

  为加大我市法官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进一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近4年来,我市两级法院结合我市法官队伍状况和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积极开展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基本情况如下:

  (一)更新理念,认识先行

  以理念更新为先导,构建法官教育培训思想认识平台,激发法官队伍参与培训、主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我市法院把提高法官参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作为搞好法官教育培训的首要环节。近年来,我市法院通过积极组织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反对特权思想,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良好形象教育整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严守纪律 加强修养 服务人民 文明执法 提高水平 争做表率”、“司法作风大检查”、“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一系列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坚持不懈地强化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使其发现自身在思想认识和素质能力上的缺陷,从而认识到参与教育培训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经调查统计,目前我市法官参与教育培训很高的占37.14%;高的占49.22%;一般的占11.13%;不高的只占2.51%。(请见图表5)

  (二)加大投入,优化资源

  经调查统计,2006—2009年,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教育培训上,每年平均投入的经费为70万元左右;各基层法院在此方面的投入平均为7.2万元左右(注:此经费用于包含法官在内的所有人员培训)。在此支持下,我市法院教育培训硬件设施建设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我市中院投资80万元修建了图书馆,设有藏书室、报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等,供干警上网学习、查找资料。近几年来,市两级法院逐渐注重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化管理,新建了视频会议室,配置了电脑、视频、语音等先进教学设施,逐步实现基层法院、市中院与自治区高院信息数据的网上传输和资源共享,基本建成基层法院、市中院与自治区高院三级视频、音频传输专网,有效保障了优秀教学资源的跨地区共享、教育培训课程的同步录制,保证重要教学内容的再学习、再讨论。目前,我市法院的教育培训活动主要围绕视频网络课程展开,培训目标也通过视频网络课程来实现。

  (三)瞄准指标,统筹规划

  根据《2006—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广西法院<法官培训条例>实施办法》和《2008— 2010年广西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规定,按照广西法官学院下达的教育培训指标,结合我市法院法官队伍的具体情况,市中院及各基层法院坚持每年做好法官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引导和推动我市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我市法官教育培训在上级法官学院的指导下,以法官续职资格培训为重点,坚持将培养、提高能力贯穿教育培训的全过程,逐步加大对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法官业务培训的力度,着力提高法官的司法理论水平、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参与调查的法官61.28%认为自己在近几年的教育培训中,依法办案能力得到提高;63.74%认为自己的政治鉴别能力得到提高;42.96%认为自己的协调沟通能力得到提高。

  (四)规范施教,服务审判

  按照上级法官学院下达的培训任务,规范化地实施培训,努力造就一支能适应现代审判需求的法官队伍。2006年以来,我市法官一年参训0次的占4.41%;3次的占20.6%,5—10次的占73.97%,10次以上的占1.02%(请见图表6);法官一年累计参训时间达10天以上的占78.3%,10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占20.4%,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占1.18%。据参与调查的法官反映,其经常参与的教育培训是与审判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业务技能的学习,占97.54%。

  另据不完全统计,近4年来,我市法院协助广西法官学院、区高院组织了46期各类审判业务培训,涉及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立案工作、审判监督等内容,平均每年参训法官逾2425人次。推荐市两级法院的法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的各类业务、预备法官、法官续职等培训逾48人,还主动创造机会选派优秀法官到省外著名大学和法院进行交叉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法官和审判员特别是中青年的法官和审判员,积极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到目前为止,我市两级法院法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有69人,硕士学位的法官达29人。

  (五)多措并举,务求实效

  我市法院对法官的教育培训以集中授课为主,通过盘活教学形式,来提高法官参学积极性,确保真学、学实、学透。从参与调查的法官反映,其参与的教育培训普遍采用四种方式:开展专题研学,协同上级培训机构开展以理论研讨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如近几年的“信访、调解方法与技巧培训班”、“刑事审判综合业务培训班”等,占100%;开展论坛互学,协同组织开辟“法官论坛”,请优秀法官介绍自己在学习、办案过程中的心得体会、成功经验,供大家学习借鉴,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大家探讨,以达到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的目的,占57.6%;开展领导讲学,形成讲管理、讲案件、讲工作方法等专项讲学和个案讲评活动机制,占36.5%;开展专家辅学,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辅导,占29.7%;例如,2009年,我院就力邀多元解决纠纷机制首席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来柳讲座。

  三、我市法院法官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法院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发展是迅速的,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从调查数据来看,只有4.83%的法官给予了“很好”的评价,27.86%的法官认为“好”,58.19%的法官认为“一般”,9.12%的法官认为“较差”。(请见图表7)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市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也折射出广西法官教育培训的某些弊端,主要表现为:

  (一)法官教育培训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按照《法官培训条例》规定,法官教育培训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领导全国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本辖区内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 。长期以来,法院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在法院内部进行。这种封闭式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使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过度依赖上级组织的培训,极少扩展或延伸教育培训的内容。然而,中级法院及所辖各基层法院的法官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上级法院及其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质量和次数都不可能得到很好的保证。而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机会又有限,使得许多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经验的法官轮不上高级别专业教育培训,而大部分参加高级别专业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种培了不用,用而不培现状是与法官教育培训目标背道而驰的 。

  (二)法官教育培训的师资力量不完备

  无论是我市法院,还是上级法院、上级法官学院主办的教育培训,在确定授课人员时,都有意识地兼顾审判实践的需要,邀请以院领导、庭长等为主体的一些资深法官走上讲台,传授所审案件的经验体会,改变了以往单一的聘请专家学者作为讲课人员的做法,是业务培训工作本质性的进步。但是调查显示,有60%的法官认为在法官教育培训上教师的选择“一般”。通过与部分法官交流,我们了解到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资深法官,在一定程度上都不能满足审判实际深层次的需要。因为,专家学者主要从事纯学术意义上的理论研究,对法院工作尤其是审判工作实际的关注与了解不够,所主讲的法学前沿理论主要是满足于法官拓宽理论视野、丰富审判思路的需要,对法官审判工作的直接帮助可谓是少之又少。另外,作为业务培训重要内容的资深法官讲座,由于从目前阶段看来还仅仅停留在传授表面层次上的经验做法和体会,缺乏系统、深层次的审判经验升华总结,很少被参训法官所接受或重视。

  (三)法官教育培训的课程内容不合理

  在调查中,84.99%的法官认为近几年参与的法官教育培训班的课程内容设置“较差”或“一般”。虽然教育培训课程大多由上级法官学院统筹规划,内容覆盖面很广泛,但是在内容设计上缺乏职业化的思路,基本上以法律知识灌输为主,缺乏明确的职业法官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设计。具体来说,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教育培训内容的单一性。从纵向层面来说,法官教育培训缺乏深层次的研讨,只是停留在浅层次的培训上。现阶段,除初任、晋级、续职等资格培训外,对法官的教育培训方式更多时候体现为一种不定期的,为熟悉某一部法律或学习某一种审判经验而进行的临时性、应急性的培训。这种培训在时间上往往只有一、两天,内容上往往是就法律讲法律,就实践讲实践,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很难讲出规范具体的指导意见,这样的培训对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作用也就十分有限了。从横向层面来说,一个优秀的法官,绝不只是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机械运用,更应具有较强的理性思维、良好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广博的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知识以及高尚的职业精神。但是,无论是上级法官学院安排的,还是我市两级法院增加的教育培训,都集中在法律理论知识、审判业务的培训上,而对其他方面的培训却比较少。二是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调查显示,有44.44%的法官认为近年来的教育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够强。从宏观层面分析,虽然各级法院都制定有法官教育培训计划,但每个培训项目之间往往没有联系,即缺乏整体的系统安排。这是上级和我市两级法院的教育培训计划都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我市法院制定的培训计划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在上级法官学院下达的任务指标的基础上,做计划是想到什么培训什么,使得培训班的授课也往往是东讲一课、西讲一课,只能达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目的。从微观层面分析,由于上下级法院、各审判庭所受理案件类型、所需专业知识各不相同,很难针对某一个审判庭的工作实际开展培训。除对新的法律法规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外,只能面向大多数审判庭的宏观需要设置培训内容。这些培训内容对于开阔法官的理论视野、培养法官的法律思维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于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疑难复杂、亟待寻求解决方案的实际问题来说,其针对性、实用性均不强。

  (四)法官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不灵活

  调查中,69.51%的法官认为影响法官教育培训效果的最重要因素是“培训方式单一”。主要体现在“四多四少”——“课堂讲授多,实践考察少;理论灌输多,经验传授少;传统方法多,现代手段少;内部交流多,外出见学少”。在教育培训的方法手段上,我们虽然运用了现代化的视频传输设施,但仍然是传统的“一人讲、众人听”的“填鸭式”教学,法官只是被动的接受知识。一直以来,法官教育培训的方法手段要灵活,形式要多样,要不断创新教育培训的模式,进一步提高法官教育培训的效果和吸引力,这已成为所有参训法官的共鸣。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这种传统的“单一型”的教育培训方法本钱最低,不仅投入经费少,而且易于操纵,简单省事,被各级法院所青睐。另外,教育培训方式的多样化并没有作为一项硬性指标,纳入到相应的考评体系中,大多是在关注教育培训任务是否完成,而在教育培训的教学环节上听之任之,缺乏创新,所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谓“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方式”也就成了一句口号。

  (五)法官教育培训的考核晋升不到位

  调查显示,68.15%的法官对我市法院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考核评价为“一般”,另有17%的法官认为“管理考核太松”,反之有0.27%的法官认为考核“太严”,只有14.58%的法官对考核给予“较好”的评价。(请见图表8)目前,国家法官学院或是广西法官学院组织的教育培训,可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印发的《法官培训手册》报到、注册,经考核、考试合格的,登记于《法官培训手册》,准予结业。而上级法官学院、法院通过视频网络组织的培训、中院及各基层法院自行开展的教育培训,考核情况目前并无任何可记载凭证,有部分法官反映有的培训虽然有认真进行考勤登记,但是它能否作为法官任用、晋级、续职的凭证就不得而知。

  对于法官教育培训的专项考核,区高院和我市法院都存在着这样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考核标准定量多定性少。在定量方面主要是考勤和考绩,考绩往往是通过考试的手段来实现,而考勤的方法常因没有形成系统化管理或是后续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考勤记录最终变为一堆废纸。考试的方法仍停留在考理论、考概念、考知识点上,对于法官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题目的能力考核上,没有科学有效的方法,忽视了对教育培训效果的定性分析。二是激励措施偏软难落实。《2006—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仅仅是把培训记录和成绩作为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提升的“依据”、“参考”或“挂钩”等 ,过于原则性,缺少硬性规定,不利于具体操作,甚至造成培训与任职、提升之间存在着“断裂带”,没有真正把两者结合起来。

  四、当前我市法官教育培训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法官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供”与“需”之间的矛盾,因此,正确把握法官教育培训需求方向,已成为当前我们做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提升素质能力的需求趋向

  调查中我们发现,近年来我市广大法官的文化知识水平虽然有了较大进步(请见图表2:本科以上学历的法 官占法官队伍人数的78%),但是随着我市法官年龄结构的逐渐偏大(请见图表1:41至55岁的法官占法官队伍人数的80.17%),仍有68.54%的法官感到自己“理论功底不够”,52.13%的干部认为自己“知识面偏窄”,30.8%的法官认为自己“观念陈旧”,他们的求知欲和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很高,希望提升自身素质的愿望非常强烈。

  在法官能力需求方面,问卷所列出的9种需要增强的能力,最迫切的是依法办案能力,选择率达到94.8%;而驾驭全局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都超过70%以上。以上情况说明,在当今社会飞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交互作用下,法官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工作压力,他们希望自身的教育培训能坚持素质与能力并重,从“通用型”向“应用型”转变,把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从“知识本位”转到“能力本位”,使自己摆脱工作中有时候“力不从心”的状态。

  (二)教育培训模式的需求趋向

  调查显示,79.9%的法官认为专业化教育培训体系的构建关键环节是教育培训模式的改善。在这一改革形势下,信息化技术所日渐凸显的优势性也使得其在法官教育培训中的运用成为了必然、主流。

  (1)灵活性——不受人数的限制,不受时间、容量、地域的限制,学习手段灵活多样。对于法官教育培训而言,从根本上解决了因工作忙不能接受教育的现象,还能解决师资力量不足及分布不均等问题。

  (2)信息量大——得到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支持,信息来源丰富,知识更新速度快且各类知识内容充实、观点新颖,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法官由于工作压力大、时间紧而造成的信息获取日见减退的问题。

  (3)交互性——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电子版信息系统等得到个别辅导,使学生与教师在任何时候进行双向交流和接触,从而避免现今法官教育培训的单向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4)经济性——目前,法官脱产数日去上级院或是最高院进行晋级、续职、任职等培训,客观上造成了法院经费紧张、空岗审判力量不足压力等矛盾。而信息化教育培训模式既解决了培训之必需,又解决了法院经费难、人员紧的问题,可谓是一箭双雕。

  (三)教育培训过程的需求趋向

  法官对教育培训过程的需求,集中反映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环节上,即教学方法、授课教师等方面。主要的趋向性要求是:

  1.法官最喜欢的教学方法。调查显示,有89.54%的法官认为应多采用“模拟式教学”,有81.72%的法官认为应多采用“案例教学”,有80.63%的法官认为应多采用“现场教学”。这说明,法官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自己的独立判定和价值取向。因而在培训过程中,法官的独立思考多于简单接受,所以在设置教育培训方法上不能仅限于单纯的知识学习和信息获取。

  2.法官比较喜欢的讲课老师类型。调查显示,有52.19%的法官希望由高等院校著名的专家、教授来授课;37.01%的法官选择“权威研究机构的知名学者”;而选择“各级党校教授、讲师”和“政府决策或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授课的选率则比较低,分别为5.98%和4.82%。(请见图表9)

  以上情况表明,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受青睐的教师类型是,既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要有高超的授课艺术;既要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又要占有大量的信息;既要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虽然在调查时有部分法官反映高等院校著名的专家、教授在实践经验上较为缺乏,但是由于他们在其他方面处于明显优势,因而还是成为法官们的首选。

  (四)教育培训管理的需求趋向

  法官对教育培训管理的需求反映在培训时间、培训考核等方面。主要的趋向性要求是:

  1.调查显示,78.15%的法官期望能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和机构。近年来,法院的审判任务逐年增加,审判人员加班加点,很难拿出大块的时间来集中学习。而且,即使是半天时间的专题讲座,也很难确保相关审判庭的法官全部参加。于是,很多处于基层的法官往往希望能选择合适的时间段,利用“短快、有效”的培训,来达到“所学即所得,所学即所用”的目的,这也给课程设置、培训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调查显示,超过50%的法官赞同在法官教育培训考核中引入学分制管理。这说明,以往那种死记硬背考理论、考知识的方式,显然不太适合法官的业务培训和在职教育,法官教育培训的考核,要注重联系工作实际来检验学习成果,将直接评价(课后打分)与间接评价(培训后的实践运用)有机的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五、构建专业化法官教育培训体系的几点思考

  改革创新是发展的动力源泉。只有不断完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才能从根本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本课题组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高度正视教育培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立足当前,规划长远,将法官教育培训从知识型、基础型向能力型、素质型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转变,努力构建专业化法官教育培训体系。

  (一)打造合作式、开放式法官教育培训基地

  由于中级法院及各基层法院因办校经验、经费等问题,不具备独立创办法官培训学校的条件。市县(区)两级法院可整合资源,借助外力,建设合作型的法官教育培训基地。外力之一:地方党校或高校。充分利用地方党校或高校在学科建设、教学体系、科研能力和师资力量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合作,邀请一些省内外著名专家教授讲课,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地方党校或高校也能充分利用法院所现有的法律资源,拓展法学领域的研究,带动法律教学的提升,加大法律知识的传播。外力之二:省外高校或科研机构。中级法院及各基层法院之间可以联手,积极探索建立区外教育培训基地,与省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建立“委培”或“定点学习考察”的教育培训基地的协议,选派优秀法官通过有组织的“走出去”,参与培训锻炼,起到开阔眼界、转变观念、借鉴经验、加强交流的作用。外力之三:区内上下级法院或是跨区、市的同级法院。组织法官到其他法院挂职锻炼,学习内容以审判技巧与经验积累训练为主,学时一年左右。学习锻炼结束后,由接受挂职的法院对挂职法官作出具体的成绩鉴定。这一方式可先在初任或预备法官培训上适用。

  (二)制定主导型、衍射型法官教育培训计划

  中级法院要制定五年一长期规划,一年一短期计划,切实加强对两级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在制定法官教育培训计划时,要从被动依赖上级培训向自主组织培训转变,特别是在课程设置规划上要占主导地位。上级组织的培训,涉及的法官范围太广,以致于有时候针对性不强。因此,中级法院要在上级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全面的法官考评、庭审评价,发现每一位法官的不足,建立待培数据库,然后有针对性地制定出法官“进补”培训课程。另外,中级法院在协助组织上级法院组织的教育培训时,要不仅仅局限于通知要求,可适当扩大教育培训的受众面,使法官更多地享有培训的机会。同时,为了更充分地利用培训资源,可组织到国家法官学院、自治区法官学院接受培训的法官,学成归来后,有针对性地对其余法官进行再培训。这样,不仅有利于培训精神、培训知识的传播,又能在充分节约培训经费的情况下使广大法官都得益,还能很好地检验参训法官的学习效果,亦可在这一过程中把部分优秀法官锻炼培养成既具备审判能力、又拥有授课技能的兼职教师。

  (三)建立高素质、出色的法官培训师资队伍

  培训教师的组成按上级要求,应坚持“教学、审判、科研”三结合的原则,可采取专、兼、聘的方式,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知名教授(专)、法学资深法官(兼)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聘)组成。可借助地方党校和高校的管理经验,建立法官教育培训师资库和教师档案,形成科学的师资管理、激励、评聘制度。通过在区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审判实践经验和教学授课的法官及相关领域的专家中物色推荐,由自治区法官学院组织考核、审批、备案并颁发聘书。在具体的管理方面,对专职、聘用教师,即区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可定期邀请其到辖区法院审判部门调研,亲身参与办案、了解法官不足,以制定出更加符合法官培训课程内容,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兼职教师,即区内外可授课的优秀法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教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视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而作为奖励条件,这些授课法官凡开设一定讲座或课程,可以折算为办案件数,而且可优先选送其参与高等级的课程培训。在实现师资共享的前提下,在师资队伍的管理考核方面,除借助地方党校或高校的管理经验外,还可聘请他们的专业人员参与其中,这样能有效避免法院因为业务繁忙或经验不足而引发的一系列管理考核不善的问题。

  (四)设置职业化、多样化法官教育培训内容

  法官的教育培训要针对不同层次的法官设置不同的培训内容,可以制订一套职业化、多样化的培训课程。

  (1)教育培训内容的职业化。一是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既包括法律知识、诠析法律问题的能力、熟知证据规则和法院运行程序等,也指判断某一具体案件中关键问题并探求解决问题的适用法律原则的能力、令人信服地阐明判决依据的表达能力。帮助法官在正确理解、适用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上,形成与不断发展的审判工作相适应的技能水准。二是加强对法学理论问题的研讨。在审判一线的法官由于长期投身于具体的办案之中,思维常常局限于固定的案件,很少有时间和精力对理论问题进行总结与思考。 对此,在法官教育培训中以固定的时间、专门的课堂、适当的形式、特定的论题对法官进行理性思维训练和指导,激励法官思考,促进法官总结,使法官通过一定的培训,提升理论水平,促进审判水平的提高。

  (2)教育培训内容的多样化。一是深化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思辩。法官作为社会正义和良知的代表,应对当今社会所出现的热点问题进行法律上理性的深入思考,既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官对社会正义的导向作用,又可以培养锻炼法官的理性思维能力。二是加强对综合知识的学习。在培训中有计划地安排法官选修一些人文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知识,引导法官追求人性的完美,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人格魅力。三是培养职业道德修养。坚持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举,帮助法官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包括正义、高尚道德情操、富有同情心和慈善心、充满耐心、朴实优雅的风度等等,使其成为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在任何诱惑面前都能坚持公正清廉的本色。

  (五)创新复合型、实践型法官教育培训方式

  在教学方式上,要改变传统的课堂满灌式方法,对此,可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法官在职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

  (1)复合型法官教育培训方式。改变传统,并不是摒弃,而是在传统教学方式的基础上,创新教学方法。如在美国,国家司法学院的教学方法,主要采取提问教学法、互动教学法、个案教学法等 。提问教学法,从学生主观上说,提问将引起听课者的兴趣,老师的解释有可能帮助他纠正错误观点或帮助其他听课者提高认识,或者将问题引向深处,从而引发别人更多的问题。互动式教学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问题,强迫学生不断地思考问题,这样的方法可以锻炼学生的性格,使他能在高度的压力下,仍可以保持镇静,有条不紊,对答如流。个案分析式教学法,启发学生将法学理论运用于审判实际中,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运用所学的知识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使知识直接转化实际能力。

  (2)实践型法官教育培训方式。除了可以尝试在法官系统中举办法官法学辩论赛等生动活泼的培训形式,在教学方法上也可引入庭审现场观摩法。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可配合上级法官学院等培训机构或教师,精选典型案例,选配法学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庭审驾驭能力高超的法官进行庭审,使参训法官能够直击庭审全过程,这种方式最直观、最具有渗透力。另外,也可以让每名参训法官在培训中亲自主持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庭审,使法官们能即学即用,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庭审的情景可以录下来,由教师或其他法官对其表现进行评判、打分。这样,法官不仅可以了解自己在法庭上是如何执法的,而且能够最快地获取如何更好地驾驭庭审方面的信息反馈,更有效地改正自身审判技能上的缺点。

  (六)构建远程化、信息化法官教育培训网络

  为适应法官教育培训现代化的要求,解决工学矛盾,扩大培训的普及面,我们要积极构建以区高院为核心、中级法院为骨干、覆盖至各基层法院的法院教育培训网络。

  (1)开发远程网络培训模式。为每名法官提供一个学习账号,当其登录该网站时,会自动生成一个独立的学习空间。为落实法官的学习时间、内容和进度,可以通过学分制进行管理,对刑事、民事、行政等不同审判业务的法官,规定每年必须获得的学分。法官在该网站上既可以参与同步课程培训,也可借助网络视频点播技术来实现教师授课的音频、视频实录的即时播放,对没有参与的课程培训进行补课。教学视频播放完毕,完成相关试题的问答后,自动生成所学学时。即使因工作等原因切断视频播放,所学时间会被网络系统自动记载,下次可接着收看。观看完每个课程的教学视频后,法官要通过网络发布个人学习心得,才能获得学分。另外,除了审判教学课程外,在网上还可以设置社会学、心理学、政治经济学、自然科学等选修课程,法官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喜欢的选修课,以修满每年所需的选修课程学分。

  (2)搭建信息化学习交流平台。开办“在线一对一、实时答疑、成果共享”等栏目,解决法官有问题无处问的难题。当法官遇到疑难问题时,可以通过E-mail向网上教师或专家进行咨询,也可以通过BBS或在线论坛等形式和网络上其他参与培训的法官进行讨论交流。同时还可以将其他法官所提问题及老师解答结果分类展示出来,使遇有同类问题的法官学习借鉴。另外,法官也可以通过网络将自己平时积累的经验与大家分享,还可以针对某一课程或是某一类型的培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法官教育培训内容的设置、教师的授课方式,更好地提高其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

  (七)完善规范化、制度化法官考核激励机制

  法官教育培训如果缺少考核评价环节,整个教育培训将是不完整的,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因此,我们需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丰富考核方式。根据法官教育培训的特点,针对培训的内容和要求,采取灵活多变的考核方法。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等都是基本形式,特别是要让教学考核走出“逢评必考”的误区,通过丰富考核评估体系,科学地评定法官的培训成绩,避免教育培训考核流于形式。如,以网络学分考核为基础,针对培训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撰写调研文章,如果能刊登在学术期刊或媒体上,则在学分成绩上予以加分;利用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比、业务竞赛等活动对法官培训情况进行检验,根据检验情况在学分成绩上予以不同的加分;等等。

  (2)健全激励机制。为保证教育培训质量,实现培训预定目标和要求,应建立健全系统的培训考核制度,以规范教育培训考核的全过程,保证考核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由计算机管理的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干部参培情况及考核成绩,将考核作为法官评优、任用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建议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考核与各级法院年终绩效管理考评及法官的岗位目标管理考评联系起来,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任务的完成、效果作为这两项考评的重要内容,如单位和个人培训任务不达标的,或是单位法官培训考核成绩平均不达标的、个人某个培训项目考核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年度评先和立功受奖;拟任法官不经预备法官培训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得任命为法官;已任法官未参加法定续职资格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续任为法官;拟晋高级法官的,不经晋级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为高级法官。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不予任职、对培训不合格的不予续职等。

本文来源:https://www.cddlwy.com/zuowen/183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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