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热点资讯 2021-05-11 16:02:53 热点资讯
[摘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 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省、市纪委、监察局有 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特制 定信访举报办案工作制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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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 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省、市纪委、监察局有 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特制 定信访举报办案工作制度。以下是我能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纪委信访举报工作制度,以供大家参考!

  纪委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一、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意义

  信访举报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窗口,是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认真处理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护群众举报积极性的重要措施,是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作用的重要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出发,从取信于民、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高度出发,从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严肃认真查办群众信访举报的问题,务必使群众反映的各种违纪和不正之风得到及时纠正,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受理信访举报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对以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职权范围外的问题不予受理;

  (二)越级上访不受理,即应到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且未超出规定处理期限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三)涉法涉诉事项不受理。

  三、办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流程

  信访举报事项受理后,主要经过以下办理程序:

  一是前期工作。包括来信的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二是受理登记。包括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三是分类办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办理: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恩机关有关部门办理;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下级相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其中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此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信访举报:一是信息反映,对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通过一定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二是直接核实,即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问题进行核实。三是信访监督,对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者行政监察对象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四是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四、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监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对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检举、控告人享有如下权利: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咨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者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收到威胁或者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检举、控告人在行使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性负责;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五、举报方式

  来信请寄:

  湖北省麻城市金桥大道特1号麻城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邮编:430080

  注:凡是寄往麻城市纪委、监察局的反映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新建,只要在信封上注明“群众的来信”、“举报”、“投诉”等字样的平信一律免付邮资,免贴邮票,邮政部门按正常邮件投递到收信单位。平信以外的挂号信、特快专递、包裹等邮件不在此范围,费用由寄件人自理。

  来访请到:

  湖北省麻城市金桥大道特1号麻城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举报电话:0713——12388

  举报网站:

  六、为什么鼓励署实名举报?署实名举报案件如何办理?

  一是实名举报人一般是知情人,甚至还是关键知情人。实名举报的线索较具体,可查性强,查实率高。二是署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同举报人取得联系,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省了时间和精力,降低了办案成本,还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和发现线索。三是实名举报能够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征求意见,有利于促进所举报问题的处理落实。四是由于实名举报的主体明确便于纪检监察机关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发生,保护举报人。五是有利于对诬告和陷害他人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防止少数人利用信访举报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对署实名举报信访件实行优先办理制度,做到优先登记、优先批阅、认真调查、做好反馈工作,保证得到及时处理。在调查过程中不得泄密实名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地址、举报内容等情况;对因失密、泄露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七、对署名举报件办理结果如何回复?

  对署名检举、控告问题的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回复”的原则,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的部门以适当方式回访或回函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对调查处理意见不服的,纪检监察机关不按《信访条例》关于复查、复核的规定执行,但要听取举报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八、对信访人不依法有序反映问题的如何处理?

  《信访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用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尽心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纪委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信访举报工作,保证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指的纪检监察信访,是学校师生员工或其他群众、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举、控告,以及学校内部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

  一、信访件范围

  (一)本制度所指的纪检监察信访,是学校师生员工或其他群众、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举、控告,以及学校内部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

  (二)纪委信访件主要来源有:上级纪委转交办件、市纪委驻市教体工委纪检组转交办件、学校领导转交办件、纪委自收件以及其它件。

  (三)纪委受理对学校所辖范围涉及以下问题的检举、申诉和批评建议:

  1.对学校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学校行政部门及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学校纪委、监察处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4.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5.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的信访件;

  6.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7.司法机关转交的信访件。

  二、信访件登记

  (一)收到来信后,须及时拆封并认真细致地阅信,须保管好完整的信封、信笺、邮票、邮戳及随信所附的物品原件或原始记录。对急信、要信,务必立即报告领导并及时处理。

  (二)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业务范围内信访件,由承办人员及时进行分类登记编号,并制作台账,按照人民来信(访)登记簿的各项内容逐项登记基础信息部分,即信访方式、信访件的反映人、被反映人、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线索等内容,同时填写《信访处理单》。上级下转、交办或领导批示也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信访办结后,应将事实情况,处理结果等在信访材料标签有关栏内登记。对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件,承办人员对初次来信进行登记,并填写《信访转办单》,对重复来信仅登记、可不再处理。登记环节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对本级管辖对象的重复信访件,登记存放,保存三年后经领导批准销毁。

  三、信访件呈报阅批

  (一)凡属学校纪检监察管辖的党员、干部的信访件及反映党组织管辖的党员干部的重大问题信访件,均应填写信访材料标签,呈送校纪委书记阅示后向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二)学校领导班子定期听取信访举报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及时批阅信访举报,对涉及重要集体信访,要亲自接待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负责或参与信访谈话,负责或指导对疑难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对领导阅批信访件所作的指示,承办部门应及时落实,信访办结后,向领导报告。

  四、信访件办理

  (一)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承办人员提出的办理和处置的初步意见经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报纪委书记审批。需多人办理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并经有关领导协调同意后开展办理工作。

  (二)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需要谈话函询的,谈话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重要的函询件由纪委书记签发。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三)信访调查完毕后,应按规定撰写调查报告,并有两名以上承办人员签字。调查报告完成之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纪委书记审批,重要信访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还需要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并根据批准的处置意见和要求,报相关分管领导。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办理,应当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和上报,不能按时办结的,应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自办信访件办理一般不超过2个月,需延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对领导批示同意交办的信访件,要求承办单位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45天,纪检部门应及时做好交办手续。

  五、信访件答复

  信访件经调查处理后,对于自办实名信访件,经纪检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纪委书记批准后予以答复。答复可采取发函、电话、口头、通报、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时限为7个工作日。信访件答复应做好工作记录。发函答复的应使用挂号信。

  六、信访件办结

  (一)信访件的办结方式包括:办结、暂结、转立案、存结。自办和交办信访件、转办件、上级交办件由承办人员提交调查报告并经校纪委书记阅示后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后上报。

  (二)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和“必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搞好审核工作。审核必须经集体讨论或领导签字批准,才能办结或向上级报告。

  七、信访件上报

  (一)上报信访件范围。一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函交代要求查办结案的;二是上级或本级党政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要求调查处理并要求反馈结果的;三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下转信访时要求查报回音的;四是越级到市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的上访反馈后要求了解上报情况的。

  (二)凡上级发函要求查报结果的,报结时应当材料齐全。

  1.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如果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不同意见的说明;如果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和处理决定;涉及经济清退的,要附有收缴钱物的清单、票据复印件等;呈报机关(组织)审查的意见。

  2.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呈报机关(组织)审查的意见。

  (三)学校纪委按照规定,及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信访接待处理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发现集体来访和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信访,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按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情况。

  八、解答、回复、回访制度

  (一)对来信来访中要求给予解答的问题,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准确解答;对政策暂不明确的问题,待上级或有关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再解答;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问题,可请信访者到有关职能部门询问,由这些部门去解答。

  (二)对署名的举报和申诉信访,在其信访办结后,应将结果告知本人,听其意见,并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匿名举报,在办结后,可有选择地通过适当形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处结果,对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批评、建议信访,办理后要视情况给予回复。

  (三)对疑难信访、信访老户,在其信访问题已经得到适当处理后,仍然不服或要求过高的,应及时派人上门回访,做好疏导工作,使之息信息访。

  九、信息收集、筛选、反馈制度

  要多渠道收集信息并认真筛选。一是从中发现查案线索;二是从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三是从中发现与中心工作有关的重要信息。对筛选的上述重要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和领导反馈。

  十、信访件归档

  (一)自办信访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做好后续工作,将信访件办理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需要归档的信访材料包括:信访件的原件和所有附件、领导的批示、研判工作记录、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被举报人提供的材料、约谈对象的谈话记录、上级反馈意见等与办信有关的其它材料。

  (三)信访案卷的保存时间要按规定执行,严禁擅自转移或随便销毁。

  十一、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一)接受当面检举、控告时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有关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访、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六)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十二、其它

  (一)其他未尽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纪委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高信访举报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组(监察处)受理对本院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事宜。

  第三条 纪检组(监察处)受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接收领导及上级有关机关批转的信件、机关各部门转交的信件、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收网络举报等方式,受理管辖范围内的群众举报和控告法院干警违纪违法的案件;

  (二)对受理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管理,提出拟办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受理的信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转交其他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三)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向本院各部门、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转送信访件,并对信访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四)对管辖范围内的干警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形成调查报告,并将查处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五)整理分析信访件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每季度报本院主要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为院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提供干警违纪违法信访举报信息及决策依据;

  (六)定期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调查研究工作,分析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情况、特点及其规律,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举报业务工作;

  (八)对信访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反映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者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四条 纪检组(监察处)接到群众反映法院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接访通知以后,应当迅速到法官会见室接访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告知来访人本级纪检组(监察处)受理信访问题的范围、来访人义务,引导来访人客观全面地反映问题;

  (二)认真阅读来访者的书面材料,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诉求,对重要问题及情节要详细询问;

  (三)做好接访记录;

  (四)根据反映的情况,在权限范围内给予必要的答复,对重复来访的答复应注意前后内容的一致性;

  (五)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来访,应当向来访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反映;

  (六)对重要来访、集体上访,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必要时请主要领导出面接谈。

  第五条 纪检组(监察处)设立自动录音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负责接听自动录音举报电话的人员应及时听取、保存和整理电话录音,并认真做好登记。

  (一)上班期间直接接听举报电话,应做到用语礼貌、态度谦和、询问具体、处置恰当,并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对举报人通过电话无法讲清举报内容的,可建议举报人通过其它举报方式传送举报信息;

  (二)对已有明确处理结论的信访老户的电话或频繁使用电话干扰工作的信访老户,应讲明道理,做好安抚工作;

  (三)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电话举报,接听人员可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的同时,建议举报人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

  (四)对有关咨询性电话,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予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予答复。

  第六条 监察处内勤工作人员负责查阅下载网络上的有关举报信息,按信访工作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重要信访件应由监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并呈报院长批示后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上报或答复信访举报人。

  重要信访件包括:

  (一)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信访件,且线索比较清晰、实名举报的信访件;

  (二)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信访举报件;

  (三)领导批示需要查处的信访举报件;

  (四)被媒体曝光,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举报件;

  (五)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信访件,有线索但缺乏有效证据,举报人反复举报,情绪反常,可能诱发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及其他后果的案件。

  第八条 重要信访件通常采取自办、交办、转办、督办等形式进行处理。

  (一)自办是指由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按照规定的程序直接进行处理;

  (二)交办是指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不亲自办理,而是通过交办函的方式交下一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办理并要求报告案件查处结果;

  (三)转办是指针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或本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督办是指本院对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交办、转办信访件进行督促催办。督办一般采用电话、发函、派员、调卷、听取汇报以及通报等方式进行;

  (五)本院机关有关部门接受纪检组(监察处)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各廉政监察员负责具体落实;

  (六)对交办、转办、督办的信访件,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中院纪检组(监察处)报告调查处理结果或反馈情况。不能按期报结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九条 重要信访件以外的属于一般信访件,应由监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条 信访件办理的流程和时限。

  (一)收到信访件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信访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答复信访人是否受理;

  (二)信访件受理后,监察处内勤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报监察处处长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对交办、转办、督办案件,经领导批示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交办、转办函,转交下一级法院或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四)对转交下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处)办理的重要信访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发函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案件查处结果;

  (五)信访件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并形成调查报告,报主管领导同意后装卷备查;情况复杂的,如在上述期限或者要求的期限内查处确有困难的,自办案件由中院纪检组长说明原因,请示上级部门或本院院长申请延长查处期限;交办、转办、督办案件由基层法院纪检组长或本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请示中院纪检组(监察处)申请延长查处期限;

  (六)纪检组(监察处)对受理的信访件,经初步核实,认为有关人员构成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后立案并组织调查;

  (七)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后予以销案,并告知被调查人;

  (八)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纪事实存在,按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院各部门应妥善处理来信来访。

  (一)诉讼服务中心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要认真甄别来信来访内容,对反映干警违纪违法,属于纪检组(监察处)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应及时填写转交函,经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转交纪检组(监察处)受理。

  (二)各部门廉政监察员接访收集的干警违纪违法信访举报线索,应及时报纪检组(监察处),由纪检组(监察处)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cddlwy.com/content/163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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